2006年7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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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阁楼白骨案”一审宣判
翻供理由不足认定故意杀人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慈溪“阁楼白骨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徐丹赔偿被害人双亲胡春信、杨彩凤死亡赔偿金、赡养费、其他经济损失等共计30.7万余元。
  在此案6月7日的庭审中,被告人徐丹翻供,只承认分尸,不承认用电话线勒胡颈部,称安眠药是胡自带的,并称在接受讯问时受到诱供和威胁。徐丹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徐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宁波中院在判决中认为:经查,被告人徐丹在接受讯问时,对其杀害胡建明的动机和过程共作了七次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又作了一次供述。在八次讯问笔录中,徐丹对给胡建明服用安定、尔后勒胡颈部等基本事实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由于关于安定成分的两份法医学检验均在被告人徐丹第一次供述之后才送检,结论也分别在之后得出,故可排除徐丹辩称的第一次供述受诱供和逼供的可能性。
  在量刑上,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手段、情节,本应判处极刑,考虑到被害人胡建明与被告人徐丹曾有恋爱关系,在案发当天,胡建明获悉徐丹欲与其分手并已对她的婚姻作出了最后的选择时,在深夜赶至徐丹家质问,情理上虽可理解,但每个公民在婚前均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归属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而言,胡建明的行为方式以及时间的选择均有所不当,对本案的引发应负一定的责任。此外,法院判决称,法院虽采信被告人徐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供述,但鉴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直接证据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